第一条为规范小散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全市小散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小散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全市小散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